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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详解:
目前民法上仍有「婚生推定」之规定,也就是说:凡是在婚姻期间受胎所生的孩子,在法律上都会被认定为丈夫的孩子,而所谓「受胎期间」是从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。
因此,华湘的孩子是在华湘与前夫未离婚前受胎怀孕,虽然孩子的生父另有其人,但孩子在法律上还是被推定是前夫的孩子,纵使华湘与前夫离婚後与同居人再婚,但华湘到户政事务所为孩子报户口时,孩子的「生父栏」还是会被登记为前夫的姓名。
华湘与其前夫都可在「知悉」孩子出生後一年内提起「否认子女之诉」,透过法院判决来除去孩子与前夫之间的亲子身分关系。
如今孩子已快上小学,出生早已超过一年,因此华湘本人已经无法提起否认子女之诉,但华湘的前夫如果一直被蒙在鼓里,不知道这个孩子的存在,仍然可在「知悉」後一年内提起否认子女之诉。
至於孩子的「户籍地址」应设於何处,则可以由华湘任意决定之,并不是非要设在前夫的户籍地址内不可,这与前述「生父栏」应填上何人的姓名,乃是两回事。
〈女人法律专线〉提供/台北市妇女新知协会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