婚姻法律室-常见的法律名词
一、家庭暴力:指家庭成员间实施身体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为。
二、家庭暴力罪:指家庭成员间故意实施家庭暴力行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规定之犯罪。
三、骚扰:指任何打扰、警告、嘲弄或辱骂他人之言语、动作或制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为。
四、跟踪:指任何以人员、车辆、工具、设备或其他方法持续性监视、跟追之行为。
五、加害人处遇计画:指对於加害人实施之认知教育辅导、心理辅导、精神治疗、戒瘾治疗或其他辅导、治疗。
六、重婚者:一人不得同时与二人以上结婚。
七、通奸:系泛指与配偶以外之人发生关系, 无论其为一夜情, 还是继续性的, 也不管是否付费, 配偶之一方与他人通奸。除构成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: 「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, 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其相奸者亦同。」外, 通奸之一方违反贞操义务, 破坏配偶间之信赖, 致婚姻发生严重裂痕, 无过失之一方配偶, 得於知悉後六个月内诉请离婚, 如配偶之一方未於知悉後六个月诉请离婚, 或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, 或通奸已逾二年者, 不得请求离婚。
八、夫妻财产制:
比较项目 |
法定财产制 |
联合财产制 |
财产种类 | 1. 婚前财产。 2. 婚後财产。 |
1. 原有财产。 2. 特有财产。(法定及约定) |
所有权 | 各自所有 | 分别所有 |
管理权 | 各自管理 | 1. 联合财产:原则由夫管理;例外约定由 妻管理。 2. 特有财产:各自管理。 |
管理费用 负担 |
各自负担 | 1. 联合财产:由管理权之一方负担。 |
使用及 收益权 |
各自使用、收益。 | 管理权之一方对他方之原有财产有使用、收益之权。 |
处分权 | 各自处分其财产。 | 管理权之一方经他方同意,始得处分他方之原有财产。但管理上必要之处分,有管理权之一方可迳行为之。 |
债务清偿责任 | 各自对其债务负清偿责任。 | 依财产种类之不同区分责任归属,关系较为复杂。 |
保全措施任 | 婚姻关系存续中夫妻一方所为诈害他方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之行为,他方得声请法院撤销。 | 无 |
剩余财产分 配请求权 |
1. 法定财产制关系消灭时,夫或妻现存之 婚後财产,扣除债务後,应平均分配。 2.不列入分配之财产:因继承或其他无偿 取得之财产及慰抚金。 3.法定财产制关系消灭前五年内,夫或妻 恶意处分婚後财产之价额,得追加计算。 4.夫妻应受分配之一方,得就不足部分, 向特定第三人请求返还。 |
1. 联合财产关系消灭时,夫或妻於婚姻关 系存续中所取得而现存之原有财产,扣 除债务後,应平均分配。 2. 不列入分配之财产:因继承或其他无偿 取得之财产。 |
家庭生活 费用负担 |
除法律或契约另有约定外,由夫妻各依其经济能力、家事劳动或其他情事分担之。 | 夫无支付能力时,由妻就全部财产负担。 |
自由处分金 | 夫妻於家庭生活费用外,得协议一定数额之金钱,供夫或妻自由处分。 | 无 |
九、谁可以当离婚证人?
按民法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,夫妻得自行离婚,惟离婚究非一般法律行为,为保护夫妻双方权益,并维护公益,民法特於第一千零五十条规定:「两愿离婚,应以书面为之,有二人以上证人之签名并应向户政机关为离婚之登记。」其中两位证人之规定,在於确认离婚夫妻之双方均具有离婚之意,证人既有证明义务,故其资格须有所限制,实务上认为证人须具有完全之行为能力,而证人虽不限於作成离婚证书时或协议离婚时在场,惟必须亲见或亲闻双方当事人确有离婚真意之人,始足当之(最高法院六十八年台上字第三七九二号判例)。除此之外,证人即使与双方当事人具有亲属关系,亦无相妨。
实务上,常见某些专办离婚之业者,其所安排之「职业证人」,并不符合证人须亲自见闻夫妻离婚事实之要件,欲办理离婚者,不可不慎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