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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姻法律室-常见的法律名词

一、家庭暴力:指家庭成员间实施身体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为。
二、家庭暴力罪:指家庭成员间故意实施家庭暴力行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规定之犯罪。
三、骚扰:指任何打扰、警告、嘲弄或辱骂他人之言语、动作或制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为。
四、跟踪:指任何以人员、车辆、工具、设备或其他方法持续性监视、跟追之行为。
五、加害人处遇计画:指对於加害人实施之认知教育辅导、心理辅导、精神治疗、戒瘾治疗或其他辅导、治疗。
六、重婚者:一人不得同时与二人以上结婚。
七、通奸:系泛指与配偶以外之人发生关系, 无论其为一夜情, 还是继续性的, 也不管是否付费, 配偶之一方与他人通奸。除构成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: 「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, 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其相奸者亦同。」外, 通奸之一方违反贞操义务, 破坏配偶间之信赖, 致婚姻发生严重裂痕, 无过失之一方配偶, 得於知悉後六个月内诉请离婚, 如配偶之一方未於知悉後六个月诉请离婚, 或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, 或通奸已逾二年者, 不得请求离婚。
八、夫妻财产制:

比较项目
法定财产制
联合财产制
财产种类 1. 婚前财产。
2. 婚後财产。
1. 原有财产。
2. 特有财产。(法定及约定)
所有权 各自所有 分别所有
管理权 各自管理 1. 联合财产:原则由夫管理;例外约定由
妻管理。
2. 特有财产:各自管理。
管理费用
负担
各自负担

1. 联合财产:由管理权之一方负担。
2. 特有财产:各自负担。

使用及
收益权
各自使用、收益。 管理权之一方对他方之原有财产有使用、收益之权。
处分权 各自处分其财产。 管理权之一方经他方同意,始得处分他方之原有财产。但管理上必要之处分,有管理权之一方可迳行为之。
债务清偿责任 各自对其债务负清偿责任。 依财产种类之不同区分责任归属,关系较为复杂。
保全措施任 婚姻关系存续中夫妻一方所为诈害他方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之行为,他方得声请法院撤销。
剩余财产分
配请求权
1. 法定财产制关系消灭时,夫或妻现存之
婚後财产,扣除债务後,应平均分配。
2.不列入分配之财产:因继承或其他无偿
取得之财产及慰抚金。
3.法定财产制关系消灭前五年内,夫或妻
恶意处分婚後财产之价额,得追加计算。
4.夫妻应受分配之一方,得就不足部分,
向特定第三人请求返还。
1. 联合财产关系消灭时,夫或妻於婚姻关
系存续中所取得而现存之原有财产,扣
除债务後,应平均分配。
2. 不列入分配之财产:因继承或其他无偿
取得之财产。
家庭生活
费用负担
除法律或契约另有约定外,由夫妻各依其经济能力、家事劳动或其他情事分担之。 夫无支付能力时,由妻就全部财产负担。
自由处分金 夫妻於家庭生活费用外,得协议一定数额之金钱,供夫或妻自由处分。

九、谁可以当离婚证人?
按民法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,夫妻得自行离婚,惟离婚究非一般法律行为,为保护夫妻双方权益,并维护公益,民法特於第一千零五十条规定:「两愿离婚,应以书面为之,有二人以上证人之签名并应向户政机关为离婚之登记。」其中两位证人之规定,在於确认离婚夫妻之双方均具有离婚之意,证人既有证明义务,故其资格须有所限制,实务上认为证人须具有完全之行为能力,而证人虽不限於作成离婚证书时或协议离婚时在场,惟必须亲见或亲闻双方当事人确有离婚真意之人,始足当之(最高法院六十八年台上字第三七九二号判例)。除此之外,证人即使与双方当事人具有亲属关系,亦无相妨。

实务上,常见某些专办离婚之业者,其所安排之「职业证人」,并不符合证人须亲自见闻夫妻离婚事实之要件,欲办理离婚者,不可不慎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