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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師詳解:
目前民法上仍有「婚生推定」之規定,也就是說:凡是在婚姻期間受胎所生的孩子,在法律上都會被認定為丈夫的孩子,而所謂「受胎期間」是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。
因此,華湘的孩子是在華湘與前夫未離婚前受胎懷孕,雖然孩子的生父另有其人,但孩子在法律上還是被推定是前夫的孩子,縱使華湘與前夫離婚後與同居人再婚,但華湘到戶政事務所為孩子報戶口時,孩子的「生父欄」還是會被登記為前夫的姓名。
華湘與其前夫都可在「知悉」孩子出生後一年內提起「否認子女之訴」,透過法院判決來除去孩子與前夫之間的親子身分關係。
如今孩子已快上小學,出生早已超過一年,因此華湘本人已經無法提起否認子女之訴,但華湘的前夫如果一直被蒙在鼓裡,不知道這個孩子的存在,仍然可在「知悉」後一年內提起否認子女之訴。
至於孩子的「戶籍地址」應設於何處,則可以由華湘任意決定之,並不是非要設在前夫的戶籍地址內不可,這與前述「生父欄」應填上何人的姓名,乃是兩回事。
〈女人法律專線〉提供/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|